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前次(含保险责任开始前)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照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区域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医院进行治疗,我们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我们将扣除不再支付,且给付金额最高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保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约定区域内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 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约定区域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医院进行治疗,按照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已从其它途径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将扣除不再支付,且给付金额 最高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保单签发 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期满日24 时止,最长不超过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且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猝死、怀孕流产分娩、精神疾病、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非法搭乘交通工具、疗养康复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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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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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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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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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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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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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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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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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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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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