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承保以下四类风险中的一类或者数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时止,该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该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四项),自进入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该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该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约定的风险,我们按照如下给付条件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殴斗、妊娠流产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搭乘非法交通工具、违法安全乘坐规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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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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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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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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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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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