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年及25年两种,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疾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