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和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附加合同和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44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依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疾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王女士为刚出生儿子投保龙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元,交费20年,年交保费5747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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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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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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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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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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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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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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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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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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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未满70周岁前确诊,可领取该项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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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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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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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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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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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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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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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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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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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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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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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