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并于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遭受私家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并于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遭受私家车意 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特定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 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特定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 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特定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并于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遭受私家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天内身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并于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遭受私家车意 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特定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 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身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 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 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私家车意外身故 | 未满75周岁 |
约定保额 |
已满75周岁 | 约定保额 x 25% | |
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特定航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x 2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妊娠分娩、私自用药、进行高风险活动、精神障碍、病毒感染、医疗事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