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 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 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不退还,同时主合同载明的保险费及现金价 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初次发生 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 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和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 附加合同和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不退还,同时主合同载明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初次发生 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和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附加合同和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疾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 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x 20% (未满70周岁前确诊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