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具体施工地 点在保险单上载明)从事建筑施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生活 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于医院治疗的,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 任: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 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 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50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的9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 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50 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 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具体施工地 点在保险单上载明)从事建筑施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于医院治疗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50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的9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50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 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2)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3)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x90% |
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x8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妊娠分娩、医疗事故、私自用药、康复治疗、矫形整形手术、装设义肢等附属品、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