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但投保人续保本合同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内患病而进行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每次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约定个人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每次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约定个人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2)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16周岁以上、6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年龄在64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父母,或出生满28天以上、不满25周岁且未婚的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合同。参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待遇的成员。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与怀孕合并症的宫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产后大出血、先兆子痫、子痫症、妊娠毒血症、先兆性流产,不在此限;
(9)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0)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1)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流产分娩等生育相关的治疗、美容、矫正外科整形、义肢义眼等、体检、康复性预防性治疗、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既往病症、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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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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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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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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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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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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