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团体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团体医疗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我们按约定的团体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向团体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团体医疗保险金,团体医疗保险金从团体医疗账户支取,支取后的团体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团体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团体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项保险责任中止。投保人可通过向团体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方式向我们申请恢复本项保险责任。经我们同意,投保人向团体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团体医疗账户余额。
个人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个人医疗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我们按约定的个人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向个人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医疗保险金,个人医疗保险金从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医疗账户支取,支取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个人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中止。投保人可通过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方式向我们申请恢复本项保险责任。经我们同意,投保人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 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医疗账户。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所有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
职业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罹患职业病,并经具有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所列一级标准(见附表),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职业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既往职业病不承担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发生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该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团体医疗保险金及个人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给付受益人。个人医疗保险金账户不足以给付余额的,再从团体医疗保险金账户中给付。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该医疗费用由投保人投保时在约定的保险事故中列明)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团体医疗保险金或个人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职业病医疗保险金 | 若罹患职业病,并经具有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所列一级标准(见附表),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职业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被保险人的既往职业病不承担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 (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被保险人:经我们同意,团体所属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期间须长于一年。
责任免除
发生下述(1)-(2)情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团体医疗保险金、个人医疗保险金和职业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发生下述(3)-(4)情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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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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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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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发生约定保险身故时,从团体医疗账户支取,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个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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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发生约定保险身故时,从个人医疗账户支取,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职业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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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工伤一级时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