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 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与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 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全残 | 约定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