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0)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未遵医嘱、流产、分娩、感染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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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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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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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突发急性病起,30天内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