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导致合同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 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 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1)-(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1)-(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