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私家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向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电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向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特定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若同时满足以上多项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若在给付上述各类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各类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0%,每级相差10%。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私家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5倍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
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特定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电梯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的10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特定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10倍给付“特定航空意外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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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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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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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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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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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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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
电梯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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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
特定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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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
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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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