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核定载客数为7 座以内(含)的私家车、公务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核定载客数为7 座以内(含)的私家车、公务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在乘坐或驾驶核定载客数为7 座以内(含)的私家车、公务车的过 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于医院治疗,若享有社会医疗 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实际支出 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 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乘坐或驾驶核定载客数为7 座以内(含)的私家车、公务车的过 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于医院治疗,若不享有社会医 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实际支出的,符 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 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的剩 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7)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
(12)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3)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4)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 被保险人驾驶、搭乘非法营运的乘用车;
(18) 被保险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
(19) 被保险人知晓驾驶人为毒驾、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时不予制止、继续乘坐的;
(20) 被保险人驾驶、乘坐的车辆超载的。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于医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症、精神和行为障碍、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人疗养、康复治疗、牙齿修复、装设义齿、义肢、参加高风险运动、驾驶、搭乘非法营运的乘用车、驾驶、乘坐的车辆超载、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享有社会或 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不享有社会或 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