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天数向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每次住院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我们按住院医疗日额的2倍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向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累计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出院疗养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住院医疗日额的50%乘以每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向出院疗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出院疗养保险金”。
每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累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手术疗养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进行必要的手术治疗的,我们按住院医疗日额的5倍向手术疗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手术疗养保险金”。
无理赔增额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始期日前两个保单年度持续有效满两年,且未给付任一项保险金的,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当期续保的保单年度中,将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当时所载的无理赔增额前住院医疗日额提高20%。发生理赔后,我们将从下一个续保的保单年度起回复首次投保当时的住院医疗日额,并按前段约定重新起算无理赔增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天数向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每次住院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住院医疗日额的2倍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向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
出院疗养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医疗日额的50%乘以每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向出院疗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出院疗养保险金”。 每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出院疗养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
手术疗养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进行必要的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住院医疗日额的5倍向手术疗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手术疗养保险金”。 |
无理赔增额 | 附加合同续保时,若在续保始期日前两个保单年度持续有效满两年,且未给付任一项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附加合同当期续保的保单年度中,将附加合同保险单当时所载的无理赔增额前住院医疗日额提高20%。发生理赔后,保险公司将从下一个续保的保单年度起回复首次投保当时的住院医疗日额,并按前段约定重新起算无理赔增额。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7)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但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11)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2)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3)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14)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