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和身故时的现金
价值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10保单年度、 第13保单年度期满时仍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
同的年交保险费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满日24 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于第10保单年度、第13保单年度期满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于保险合同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和身故时的现金 价值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
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