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不退还,并且载明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该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特定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向恶性肿瘤关爱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关爱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不退还,并且载明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该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特定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恶性肿瘤关爱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向恶性肿瘤关爱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关爱金”,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1)-(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1)-(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