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的较高者: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的较高者: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交费期满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的较高者: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交费期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每一保单年度3.0%复利增值后的金额。年复利自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的较高者: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的较高者: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合同的交费期满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的较高者: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当年度保险金额: 合同交费期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每一保单年度3.0%复利增值后的金额。年复利自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计算。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1.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4.1保单红利的确定”、“5.2保险事故通知”、“6.2宽限期”、“7.2保单贷款”、“7.3保险费自动垫交”、“8.1效力中止”、“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