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第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不论第二被保险人为单胎或双胞胎,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第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不论第二被保险人为单胎或双胞胎,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一被保险人发生妊娠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第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第一被保险人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第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第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既往症;
(8)第一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发生妊娠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10)项情形导致第一被保险人发生妊娠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第一被保险人对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等故意行为;
(2)投保人或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第二被保险人于分娩前已患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3)第一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投保对象”、“1.4您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2.4等待期”、“2.5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4年龄错误”、“7妊娠特定疾病的定义”、“8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定义”、“脚注3未满期净保险费”及“脚注4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