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1、25种少儿特疾1.5倍赔付,赔付力度优于同类产品;
2、重疾不分组赔3次,疾病保障力度有优势;
3、轻/中/重疾60岁前均含额外赔付,重大责任期内保额优势明显;
4、高发恶性肿瘤二次赔付间隔期缩短至1年,获赔概率提升。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对下述费用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过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会诊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手术植入器材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同城急救车费、陪床费。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该次住院发生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到期日后的30日(含第30日)。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过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过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本项责任下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过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后,对于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再对下述费用按照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1. 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过医院诊断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会诊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手术植入器材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同城急救车费、陪床费。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该次住院发生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合同到期日后的30日(含第30日)。 2. 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医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 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过医院诊断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 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过医院诊断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特定疾病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5.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过医院诊断初次患有恶性肿瘤,并于保险公司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以上五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本项责任下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特定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住院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被保险人经过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之日起第6日(含第6日)开始每日按100元的标准给付住院关爱保险金。 每次住院住院关爱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5
在本项责任下,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90日,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90日时,本合同的住院关爱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8天~17岁
保障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趸交、5/10/19/20/29/30年
等待期: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