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伤残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对
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
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或附表2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伤残的,本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
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
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项目给
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1或附表2所列伤残
,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
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附表1或附表2所列伤残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金额额外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额外给
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其对应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在依据本条规
定给付上述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附表1或附表2所列伤残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额外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额外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身故的,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因 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伤残之一者,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 或附表2 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伤残的, 本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 项;若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 并后较严重伤残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对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60周岁)的身体健康
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人。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
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整容、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违反承运人安全规定、处于交通工具放置货物的部分、腰椎盘突出症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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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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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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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比例)或(保险金额×烧伤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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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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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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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残特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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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比例)或(保险金额×烧伤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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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特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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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