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伤残之一者,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对于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7日、14日、21日、30日、45日、60日、75日、90日或1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对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组织的进行境外旅行的旅行团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旅行团成员须身体健康、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境内拥有正式住所、年龄在3周岁至70周岁(含3周岁和70周岁)之间。投保时,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旅行团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整容、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处于交通工具中放置物品空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