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
残疾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
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
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
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前一款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
额以保险金额的2%为限。
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
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天按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付意外住
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每一保险单年度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伤残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天按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险案例
张先生,投保本公司的《昆仑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66元,保障期间一年;
张先生可以获得以下保障利益:
保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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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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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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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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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 |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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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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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 |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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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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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
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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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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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180日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按实际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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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投保份数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 被保险人处于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处于飞机货仓、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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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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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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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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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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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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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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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已从其他渠道保险部分 (以保险金额的2%为上限) |
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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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0.01×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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