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点
呵 护 眼 睛,保 障 全 面
固 定 收 益,本 息 保 证
定 额 给 付,便 捷 灵 活
子 女 创 业,后 顾 无 忧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失明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导致单眼或双眼失明,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失明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近视眼矫正手术意外失明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接受近视眼矫正手术,在手术后30天内,因手术而导致单眼或双眼失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近视眼矫正手术意外失明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眼科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且视力低下,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眼科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满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之外 的其他原因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 其他原因身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失明 | 因任何原因导致单眼或双眼失明,按基本保额给付失明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
近视眼矫正手术意外失明 | 年满18 周岁后,接受近视眼矫正手术,30 天内,因手术而导致单眼 或双眼失明,按基本保额额外给付近视眼矫正手术意外失明保险金,效力 终止。 |
眼科护理金 | 年满25 周岁,且视力低下,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眼科护理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失明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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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流产分娩怀孕、药物过敏、医疗事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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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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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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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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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眼矫正手术意外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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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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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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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25周岁时视力低下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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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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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已满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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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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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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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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