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障分为三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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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4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但每次事故给付不超过300元,且累计给付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天按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境内紧急救援 | 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时,本公司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责任 |
投保须知
凡投保时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含16周岁和6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
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整容、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未遵医嘱、违反承运人安全规定、置身交通工具货仓、腰椎间盘突出症、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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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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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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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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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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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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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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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已支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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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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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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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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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 (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 |
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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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0.02%×住院天数 |
救护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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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单次不超300,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 |
境内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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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援助热线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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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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