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集疾病、意外和养老保障于一身的人生综合保障产品
人生风险,各有保障——守护生命旅程
黄金年龄,多重呵护——在你最需要的时候
寿命越长,获利越多——越老越有尊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终身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180日后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本公司按照附表一所示基本保险金额的倍数给付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
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终身累计给付金额以2倍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四、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老年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70周岁仍生存的,本公司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保证给付20年老年护理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含)与90周岁(不含)之间身故,本公司将20年老年护理保险金总额与已累计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治疗,就其该 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终身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满180 日后直至被年满70 周 岁,因疾病导致身故,按2 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
器官移植护理金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按照附表一所示基 本保险金额的倍数给付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 器官移植护理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终身累计给付金额以2 倍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70 周岁仍生存的,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10%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保证给付20 年老年护理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在70 周岁与90 周岁之间身故,将20 年老年护理保险金总额与已累计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金额两 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 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按10%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年满70 周岁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 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 时,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年满70 周岁 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 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 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意外伤害、器官移植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未遵医嘱、酒驾、参加高危运动、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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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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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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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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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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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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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已满180天,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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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保单生效满180天至70周岁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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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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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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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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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意外伤害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起,每年领取一次,至70周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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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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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7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保证领取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