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关爱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本合同效力终止。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180 日后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
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 康健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当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康健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疾病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疾病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关爱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合 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满180 日后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 至观察期结束,我们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关爱护理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 期结束,我们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护理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的,我们按当时合同的保单账 户价值给付康健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一年
|
保单账户价值×105%
|
保单生效满一年
|
保单账户价值×101%
|
|
关爱护理金
|
保单生效未满180天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满180天,未满一年
|
保单账户价值×105%
|
|
保单生效满一年
|
保单账户价值×101%
|
|
健康护理金
|
保单账户价值 (合同期满时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