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如下责任:
一、紧急救援服务
1.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提供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就医并承担如下费用:
2.1 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2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治疗设施以及治疗和服务费用;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以被保险人因救治需要而须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 小时为前提条件,且所承担的该项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金额以本条款附表载明的相应金额为限。
3.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根据第2.1 条而初始入住的医院不能充分满足被保险人的救治需要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4.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回国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有关地点,其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医院,其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费用的最高金额以本条款附表载明的相应金额为限。
5.未满12 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但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00 元,且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
6.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满12 周岁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满12 周岁的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7.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7.1 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
在相关法律许可情形下,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使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所在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不超过人民币6000 元的灵柩费;或选择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所在地进行火化并按照遗体所在地普通丧葬标准支付火化费用,以及支付使用骨灰盒将骨灰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费用的最高金额以本条款附表载明的相应金额为限。
7.2 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并通过救援机构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
8.旅行援助
8.1 旅行证件的遗失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协助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被保险人的护照、自事发国返回中国的单程经济舱机票和不超过三晚的必需且合理的中国使领馆所在地的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限额以本条款附表载明的、扣除免赔额部分的相应金额为限。
8.2 旅程延误
若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连续超过8 小时以上,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根据实际延误时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每8 小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累计最高限额以本条款附表载明的相应金额为限。
9.法律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二、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的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 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若被保险人经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
约定承担相关住院费用。
三、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牙齿损伤,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牙科急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但每一保险事故不得超过人民币4000 元,且每一保险事故的牙科急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 元(含人民币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通过 救援机构承担如下责任:紧急救援服务、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转院治疗、转运回国、安排子女回国、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旅行援助和法律援助。 |
紧急救援服务 | 若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 的医疗检查和治疗,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 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自 行承担。 |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牙齿损伤,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牙科急诊费 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但每一保险事故不得超过人民币4000 元,且每一保险事故的牙科 急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 元(含人民币800 元)的部分自行承担。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6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7 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8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9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0 被保险人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健康体检、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或发生医疗事故;
1.11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2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13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14 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15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16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17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1.18 发生在本附加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
1.19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1.2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1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1.22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1.23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1.24 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1.25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和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除外);
1.26 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1.27 失踪、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1.28 补办不能提供原始报警记录和发票的丢失文件所产生的费用;
1.29 补办任何完成旅行所不必要的证件或文件费用;
1.30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或无法出具承运人提供延误时间、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1.31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的延误除外);
1.32 任何在保险单生效日前或生效日当天发生的罢工或怠工行为;
1.33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
2. 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3.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
4.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保险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以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5. 若为从本附加险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保险金,本公司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6. 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7. 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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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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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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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热线电话+实际支付合理的相关救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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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门诊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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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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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牙科门诊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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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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