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不包括第180 天)且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包括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 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不包括第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不包括第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 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不包括第180 天)经诊 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 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 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不包括第180 天)且年 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包括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诊断 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 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不包括第180 天)因疾 病导致身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 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120% |
基本保额 (70周岁前确诊原位癌、白血病、何杰金氏病、皮肤癌或前列腺癌其中一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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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120% | 基本保额×3-已领取特定疾病保险金 | |
身故 | 疾病 | 已交保费×120% | 基本保额×3-已领取特定疾病保险金 |
意外 | 基本保额×3-已领取特定疾病保险金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