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满仓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金满仓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意外伤害或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金满仓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健康维护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的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的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万能险,则健康维护保险金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健康关爱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金满仓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满仓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金满仓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意外伤害或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保险公司按已交的合同和附加金满仓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 |
健康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59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的期间内,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自年满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的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万能险,则健康维护保险金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
健康关爱保险金 | 在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按已交的合同和附加金满仓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和附加金满仓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本合同终止,同时附加金满仓意外险合同亦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本合同和附加金满仓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本合同终止,同时附加金满仓意外险合同亦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期限:至88周岁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从事高危运动、医疗事故、既往病并发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身故
|
不承担责任
|
(主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105%
|
|
长期护理金
|
不承担责任
|
(主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105%
|
|
健康维护金
|
保单生效第三年至59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88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
健康关爱金
|
主保单已交保费+附加保单已交保费 (88周岁时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