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金满仓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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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长期意外保障产品,针对意外身故提供保障。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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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万能险,且附加万能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仍有效的,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及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之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及主险、附加万能险合同均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万能险,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及主险合同均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万能险,且附加万能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仍有效的,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及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之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及主险、附加万能险合同均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万能险,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及主险合同均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万能险,且附加万能险合同在保险金给付前仍有效的,保险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及 意外身故之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及主险、附加万能险合同均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万能险,保险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及主险合同均终止。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的,保险公司按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万能险,且附加万能险合同在保险金给付前仍有效的,保险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及 意外身故之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及主险、附加万能险合同均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万能险,保险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及主险合同均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亦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亦终止。

因本条约定情形发生而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与主险合同第八条约定情形发生而退还的现金价值,二者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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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期限:与主合同一致

谁能保

0-5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从事高危行业和运动、未遵医嘱服用药物、整容医疗事故、违反乘坐安全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金满仓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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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单生效日第1年内
((主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105%+(附加万能险保单账户价值×120%))((主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105%
保单生效日第1年后
((主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105%+(附加万能险保单账户价值×101%))或((主保单已交保费+本保单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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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保险金:有
2.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3.特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4.意外骨折保险金:有
5.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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