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的现金价值。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以下比例: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7 周岁及以下 |
120%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险单年度数,再减去1 后所得到的年龄。
2. 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健康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 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 2.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合同的的现金价值。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已交保险费的相应比例;2. 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
健康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 康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遗传性疾病;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 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 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20/30/至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