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包括A类、B类和C类意外伤害事故: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民航班机的有效票证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轨道列车(包含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轨道列车车厢起至离开轨道列车车厢止),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轮渡客船及其他水上运载工具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轮渡客船及其他水上运载工具甲板起至离开轮船、轮渡客船及其他水上运载工具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乘用车期间(被保险人置身于所乘坐或驾驶的汽车内、或在行驶中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9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包含电车、有轨电车)、出租车(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汽车及出租车车厢起至离开客运汽车及出租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事故期间的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导致的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保险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导致的失踪, 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在轨道列车的车厢外部、船只的甲板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伤
残;
(九)被保险人离开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
(十)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整容、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