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下一交费期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下一交费期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本合同所列第31、32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全残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身故、全残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4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