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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并且因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
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六)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七)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八)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者不可兼得,若本公司已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并且因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患有合同约定的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 2.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确诊之日或住院治疗时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全残、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确诊之日或住院治疗时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