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必选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时,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赔付比例的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到期日后的30日(含第3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保险责任: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之日起第4日(含第4日)开始每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日。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到期日后的30日(含第3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总和以180日为限。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者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时,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比例的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合同到期日后的30日(含第30日)。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之日起第4日(含第4日)开始每日按照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日。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合同到期日后的30日(含第30日)。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总和以180日为限。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者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器官移植、美容、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九)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患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者已经出现的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等,但在投保时已书面告知本公司的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二)被保险人在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的医院、非本公司指定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
除以上“第八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五条年龄错误”、“第十六条合同解除”、“第十七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第二十三条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