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四)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当累积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项责任持续至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五)身故、全残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六)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四)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全残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如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保险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当累积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每一保单年度内,合同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项责任持续至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但符合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除以上“第八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三条犹豫期”“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七条保险责任”“第十二条宽限期”“第十七条年龄性别错误”“第十九条合同中止与复效”“第二十条合同解除”“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第二十八条释义”“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8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