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投保人:杨先生,30岁
被保人:杨先生,30岁
受益人:法定
投保内容:昆仑健康守卫者3号附加身故责任
基本保额:50万元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30年
首年保费:9555元
保险权益:
1、轻症保障:50种轻症赔3次,依次赔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2、中症保障:20种中症赔2次,依次赔25万元、30万元。
3、重疾保障:125种重疾赔2次,首次赔50万元,如果是在前15年内确诊则赔75万元;第二次赔付60万元。
4、身故保障:至少赔付50万元给法定受益人。
5、保费豁免:杨先生初次确诊轻症或中症或重疾,剩余保费免交,合同依然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5种,首次按100%保额(前15年150%);第二次120%,两年间隔1年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0种,2次:50%、60%赔付,累计可达110%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50种,3次:30%、40%、50%赔付,累计可达120%保额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种,1次:18岁前确诊,额外赔付150%保额 |
保费豁免 | 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可免交后期保费 |
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给付累计已交纳保险费;18岁后按三者较大者给付:1、合同基本保额的100%2、身故之日的累计已交保费3、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
恶性肿瘤治疗津贴 | 确诊365日后,如持续治疗,每年给付30%基本保额,最多给付3年。 |
投保人豁免 | 确诊重疾/中症/轻症、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符合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附表四:少儿特定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中疾病定义的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十)更多免责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