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利安附加安康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5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且按上述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附加险合同及所属主险合同应支付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附加险合同及所属主险合同应支付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须知
利安附加安康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险期限: 至 85 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责任免除
利安附加安康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