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利安人寿利安相伴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利安人寿利安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中轻症保险金、原位癌二次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等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第2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当日)前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第2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原位癌二次给付保险金 | 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二次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生命关爱保险金 | 18 周岁后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取大。
18 周岁后,①第2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当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②第 2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8 周岁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二者取大。 18 周岁后,①第 2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当日)前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第 2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利安人寿利安相伴重大疾病保险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岁-70岁
保险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趸交、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