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2)所交保险费的105%扣减累计已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身故保险金”中已经包含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币50 万元为限。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币80 万元为限。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所交保险费的105%扣减累计已部分领取后的金额。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给付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币50 万元为限。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如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王女士今年35岁,她希望购买一款兼具增值、保障和抵御通胀功能的理财产品。经慎重考虑,她选择了利安人寿利安盈(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没有申请部分领取和转换年金的情况下,其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中档)如下(低档和高档利益演示详见产品说明书):
本公司声明:
1、结算利率按中档水平进行预测,仅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未来结算利率的保证。其中第一年年结算利率为3.75%,以后年度年结算利率为4.50%;
2、前五个保单年度的年保证利率为2.0%,自第六个保单年度起,我们有权调整年保证利率,调整后的年保证利率须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
3、年龄为保单年度初的值;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现金价值等为保单年度末的值;
4、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不可兼得;
5、利益演示数据显示到整数位。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x 105% - 已领取保险金) |
意外身故 | 1000元 x 投保份数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1000元 x 投保份数 x 2 (给付该项金额后将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流产分娩、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