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体检关爱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给付一次体检关爱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体检关爱金首期为每份人民币400元,于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为每份人民币100元,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选择5年交的,给付金额为每份人民币34000元,选择10年交的,给付金额为每份人民币31000元。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的投保份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2600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后,我们按每份人民币50000元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按每份人民币25000元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按每份人民币25000元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附加险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 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选择 5 年交的,给付金额为每份人民币 34000 元,选 择 10 年交的,给付金额为每份人民币 31000 元。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投保份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本 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2600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后,我们按每份人民币 50000 元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 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按 每份人民币 25000 元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 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按每份人民币 25000 元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 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体检关爱金 |
每份400元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一次;保单生效第4年起每年领取一次即每份100元) |
|
身故 | 5年交保费 |
每份34000元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投保份数×身故时已交保费期数÷约定交费期数×26000)或保单现金价值) |
10年交保费 |
每份31000元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投保份数×身故时已交保费期数÷约定交费期数×2600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每份50000元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每份25000元 |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 | 每份25000元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