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这180日的时间段祢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六种特定疾病之一,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且每次提前给付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
同一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仅限一次。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六种特定疾病之一,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且每次提前给付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 同一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仅限一次。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2)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已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x 15% |
身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