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 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 年。具体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