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18%。
(2)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的118%。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给付主附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年、25年和30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118%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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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105%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