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后,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 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 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前一日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后,我们 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 18 周 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1 周岁后 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有效保险 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首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祝寿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 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10)项情形身故的,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有效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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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60周岁 |
有效保险金额 (领取一次) |
80周岁 |
有效保险金额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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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有效保险金额×4 (已满18周岁后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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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