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投保份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首期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金 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每份人民币20 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及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或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每份人民币40 万元给付“航空及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及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我们仅支付其中一种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 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的投保份数×身故时 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合同首期保险费”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单生效180天后身故的,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给付每份人民币20万元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期满时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航空及轨道交 通意外身故保 险金 | 因乘坐民航班机或轨道交通意外导致身故的,给付每份人民币40万元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30 年和至被保险人70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简称“至70 周岁”)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投保份数×身故时已交保费期数×首期保费)) |
意外身故 | 每份20万元 |
航空及轨道交通意外身故 | 每份40万元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