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6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10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 我们按您已 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 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 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 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100万元和基 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 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 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 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 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 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 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60万 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 年,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可领取)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已满18周岁可领取;最高领取不超过60万元和基本保额之和) |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3 (已满18周岁可领取;最高领取不超过100万元和基本保额之和)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