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遇投保时约定的意外伤害类别,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 6 号,标准编码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按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伤残,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 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车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导致的伤害;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