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1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癌症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在此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生存,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的该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与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故,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10%与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豁免保险费 |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在此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生存,将豁免合同的该期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 约定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x 110% 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癌症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80日内确诊癌症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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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先天性疾病、既往症、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